欢迎访问中律网!
申请执行人:丑小平,男。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丑小平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甘102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某某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丑小平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逃避执行,2016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郭某某所独资经营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东街庆阳银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1921.7平方米予以查封,2017年1月13日将被执行人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丑小平申请对查封土地进行价格评估,目前该土地评估部门正在评估,经查被执行人郭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丑小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齐 志 航 执行员 王鹏维执行员张文海
书记员:徐 静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