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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小平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丑小平,男。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丑小平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甘102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某某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丑小平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逃避执行,2016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郭某某所独资经营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东街庆阳银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1921.7平方米予以查封,2017年1月13日将被执行人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丑小平申请对查封土地进行价格评估,目前该土地评估部门正在评估,经查被执行人郭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丑小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齐    志    航 执行员 王鹏维执行员张文海

书记员: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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