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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7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996年8月又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元;2013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2017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甘010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被告人马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玲玲
审判员 邵军梅
审判员 王 娟
书记员:苏宇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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