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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桑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桑某某澧源镇东正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向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承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桑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住桑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南庄坪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龙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张某某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张某某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欧震,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监察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桑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桑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822执3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卫阳
人民陪审员 李德鑫
人民陪审员 彭玉绒
书记员: 赵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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