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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郝胜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自诉人郝胜文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郝胜文因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告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特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郝胜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郝胜文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李金波
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
书记员: 赵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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