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曾用名张润钦,男,1976年8月15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张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3年8月12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社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2016年8月26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328刑初154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对张某宣告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6)豫13刑终6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8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自2012年7月中旬至8月31日,张某、丁志强联系人员在社旗县盐业局家属院丁志强家、丁志强长虹桥新房子处、城郊乡上郭村等地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张某、段春晓等人为场主,参赌人员每天达30余人,赌注每人每次在50元至2200元之间,张某安排冯俊等人按参赌人员盈利的10%抽头,共非法获利40余万元,每晚所收头钱除去开支后由当晚场主分肥。张某系自首。2015年8月19日,张某听说赵庆祥纠集人员要与范粟仓等人斗殴,电话联系赵庆祥后,让董杜彦开车赶到社旗县城东大桥,期间,赵庆祥让张某准备斗殴器械,董杜彦主动提出愿将自己家中钢管拿出使用。赵庆祥遂带人到首府山庄住宅小区门前的道路上,并指示他人乘坐张某、董杜彦所驾乘轿车一起去购买30根铁锨把(木棍),返回途中张某下车离开,由董杜彦驾车将所购买铁锨把送到首府山庄门前,现场斗殴人员取木棍准备斗殴,在此等候期间,张某再次回到现场参与斗殴。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书海
审判员 李淑君
审判员 吴春哲
书记员: 马跃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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