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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90年4月出生,汉族。

常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张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XX。
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平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燕文光

书记员: 查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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