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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立案执行李某某罚金一案,现因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某某在你行存款。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俊英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高凤河

书记员: 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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