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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主动坦白,自愿认罪,悔罪比较深刻,且主动缴纳罚金,应从轻处罚,原审量刑畸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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