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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莫某某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尉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军、李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莫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莫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审判长:戚振岭

书记员: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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