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8)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顿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李晓平律师、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张丽律师到庭分别二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二被告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3400元,并分别缴纳罚金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杨某、黄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杨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杨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时间较短,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且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某、黄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3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屈林英
书记员: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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