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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邓某某劳务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与邓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滑民小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某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邓某某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款人民币93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01月10日、2018年02月22日、2018年04月11日、2018年07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河南省滑县国土资源局、滑县不动产局及滑县房屋管理局和新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于2018年07月0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07月0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邓某某未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邓某某拘留十五日。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8年07月17日以短信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每六个月定期查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滑民小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景素贞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聂世辉

书记员: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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