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封丘县。
被执行人衡某某,地址封丘县。
王某某申请执行衡某某物权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封民初字第02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某某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02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同顺
书记员: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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