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黄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磊。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27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天食品有限公司未发现其有房产、银行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孙思军
审判员 董利杰
书记员: 丁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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