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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邓州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富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开发邓州市花洲办事处大东关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因需要让邓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某帮助协调居委会等有关工作,孙某某给张某行贿20万元人民币。
2、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为了感谢时任邓州市规划局局长张某在邓州市新汽车站北侧的房地产项目上给与的关照,在张某的办公室给张某行贿2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证实,有发破案经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晓刚
人民陪审员 张英荣
人民陪审员 刘博

书记员: 许学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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