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玉新
书记员:李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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