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学本科,九三学社成员,原系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执法大队科员,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涂阳、郑鹏程,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八月八日作出(2016)湘0111刑初77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国家损失的数额认定错误,且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向本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婷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涂阳、郑鹏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通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本院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所造成损失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刑初7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雪平
审判员 韩德民
审判员 刘 舸
书记员: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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