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北省监利县。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本案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宗道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红、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所得财物应当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甲将所盗财物退赔给受害人王某。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甲的刑期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宗道军
书记员: 闵煜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