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舒兴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湘西自治州,申请执行人舒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首市,
异议人舒兴中不服本院(2018)湘3101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湘31执复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舒兴中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原执行案件已经拟立案执行回转为由,请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异议人撤回异议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舒兴中撤回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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