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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班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班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的甘CBM8**号机动车辆登记查封,并将结果反馈于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甘0302执196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董 开 荣
书记员:���张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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