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人民路9号。
法定代表人沈忠道,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武阳镇侗木村1组。
本院在执行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文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兑现款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527执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莫文召 审判员 梁利民
书记员:杨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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