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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瞿某某、颜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
法定代表人左伯坤,局长。
被执行人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瞿某某、颜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溆浦县征决[2016]X33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瞿某某、颜某某于2010年2月7日违法生育了一个孩子,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修改前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瞿某某、颜某某作出的溆浦县征决[2016]X33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5366元。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且无损害被执行人瞿某某、颜某某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溆浦县征催告[2016]X3343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溆浦县征决[2016]X33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瞿某某、颜某某社会抚养费15366元。
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限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动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洪杰 审 判 员  杨晓东 审 判 员  贺 蕾

书记员:肖冬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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