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罗某因认为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不履行消防监管法定职责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湖南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某,湖南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唐向阳,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长沙市公安局民警,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白云路99号。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原告罗某因认为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不履行消防监管法定职责,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湖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心集团)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某当事人同意由代理审判员陈远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和柳某、被告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和彭某、第三人天心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和杨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规定,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三)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受理备案、进行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四)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五)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本案中,罗某向市公安局邮寄《关于某集团辖下物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信》,举报称天心集团名下应某消防验收的物业未某消防验收合格即使用,物业内未足额配备消防设施,也未定期检修消防设施,现有消防设施已丧失功能,完全不某标,要求市公安局对上述情形进行查处,履行消防监管法定职责。市公安局认为罗某所主张的查处职权系长沙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法定职权,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系由法律授权,并依法登记独立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消防机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罗某要求市公安局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具体内容,可以确定罗某要求履行消防监管法定职责非市公安局之法定职责。罗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某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远立

书记员:欧雨婷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