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务农,住鄢陵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8年3月1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魏飒,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尚某某在鄢陵县安陵镇新庄村金色漫城小区金香园南荒地内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18年3月16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勘验及清点,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共计2400株。经鉴定,疑似罂粟植株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六张、尚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一份、尚某、赖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二份、扣押物品清单一份、扣押照片两张、处理物品清单一份、到案经过一份、清点笔录一份及清点现场照片两张、鄢陵县森林公安局证明一份、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一份、辨认笔录一份及辨认现场照片两张、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2018]966号检验报告一份、证人尚某、赖某证言二份、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8)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艳霞、郑小明,被告人尚某某及其辩护人魏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明知是罂粟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尚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雷 云
书记员:樊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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