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德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国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陈德金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德金、徐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528民初1104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因申请执行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予以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528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唐小冬
书记员:阳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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