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郭华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宁县人。
尹某某申请本院恢复执行郭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到位22900元,另未发现郭华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也没有向本院举证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小冬
书记员:曾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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