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超群,曾用名易春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民警抓获,同月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1月30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18年3月1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现在居住地。被告人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澧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1月30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18年3月1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现在居住地。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为牟取暴利,商议共同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经营活动,由高某某在临澧县非法出售地下“六合彩”,将投注信息报送给易超群,易超群将投注信息报送给其上线庄家。易超群从销售金额中按比率抽水给高某某,易超群本人则利用赔率差赚取差价盈利。2016年11月13日至2016年12月3日期间,高某某共计销售“六合彩”十期并报送给易超群,共计收受“六合彩”投注237993元,高某某从中抽水盈利18241元,易超群盈利4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员当庭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犯罪的证人证言,“六合彩”宣传资料、写单收据、笔记本,手机微信聊天界面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辨认笔录,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书面说明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的供述材料及其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均有坦白情节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均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均没有提出实质性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为牟取利益,商议共同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经营活动,即由高某某在临澧县非法出售地下“六合彩”,将投注信息报送给易超群,易超群将投注信息报送给其上线庄家。易超群从销售金额中按比率抽水给高某某,易超群则利用赔率差赚取差价。2016年11月13日至2016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共计销售“六合彩”十期并报送给被告人易超群,共计收受“六合彩”投注237993元,高某某从中抽水获取违法所得18241元,易超群获取违法所得4000余元。2016年12月6日,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该所民警于当日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现场扣押高某某持有的银行卡1张、笔记本1个、“六合彩”写单收据5本,“六合彩”宣传资料4本,银色大屏中兴手机1部。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易超群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高某某、易超群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并分别退缴现金人民币49989元、30000元,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5年过年之后,李某1在临澧县给卖地下“六合彩”的高某某介绍了庄家易超群。易超群娘家在临澧,在深圳居住,也是收地下“六合彩”的。后李某1问高某某有没有把单子交给易超群,高说已经交了,李就知道高某某和易超群联系上了;2、证人林某、金某、周某、成某、俞某、刘某1、高某、叶某、刘某2证言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在临澧县从事“地下六合彩”经营活动,林某、金某、周某、成某、俞某、刘某1、高某、叶某、刘某2等人通过微信或电话报单事后转账、结账方式,均曾在高某某处“买码”(投注),数额人民币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3、手机微信聊天报单及结算截图证明,2016年11月13日第131期—2016年12月3日第140期,被告人高某某共向被告人易超群报单237993元,高某某抽水共计18241.24元;4、邮政储蓄银行临澧县支行高某某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了高某某银行帐户与尾号为3267的易超群帐户的资金交易情况;5、临澧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高某某持有的银行卡1张、笔记本1个、“六合彩”写单收据5本,“六合彩”宣传资料4本,银色大屏中兴手机1部,分别扣押了被告人高某某、易超群现金人民币49989元、30000元。随案移送的上述物证证明了被告人高某某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接受他人“买码”投注的事实;6、辩认笔录证明,在侦查人员提供的2组不同女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人李某1辨认出其给高某某介绍的“六合彩”上线庄家易超群,被告人高某某辨认出其报单的地下“六合彩”上家“小易”(易超群);7、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办案民警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明了本案案发经过和被告人高某某、易超群的归案情节;8、常住人口信息表反映了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9、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供述,经李某1介绍,2015年8月,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为牟取利益,商议共同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经营活动。尔后由高某某在临澧县非法出售“六合彩”,将出售信息报送给易超群,易超群再将出售信息报送给其上线庄家,并从销售金额总数中按比率抽水给高某某,易超群本人则利用赔率差赚取差价。2016年11月13日至2016年12月3日,易超群共计从高某某手中收单10期,共收受“六合彩”投注237993元,高某某抽水18241元,易超群赚取违法所得4000余元。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贺家政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巧、人民陪审员游元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苏鹏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共同商议,共同实施行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均有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临澧县司法局对其二人做出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均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临澧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易超群、高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超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收缴,由临澧县公安局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二百四十一元予以收缴,由临澧县公安局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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