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2013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二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周某(女,殁年23岁)婚后不合,两人于2013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两人仍各自居住于本市××中路国际企业中心××体××舍。2013年10月18日晚,郭某约周某见面商谈了子女抚养费用问题,之后两人各自返回宿某。当晚23时许,郭某再次约周某见面,两人在国际企业中心五栋楼梯间见面后继续就子女抚养费用等问题进行商谈,后周某进入电梯要回宿某,郭某不愿周某回宿某,两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郭甲双手掐住周某的脖子,直至周某不能动弹。19日1时44分,郭某拨打110电话称自己杀了人,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抓获郭某,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周某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的父母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的父母十二万元,被害人周某的父亲对郭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到案经过及报警电话录音,证明郭某犯罪后拨打电话投案。
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3.法医学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周某系因他人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4.物证检验报告,意见为周乙、徐某某的基因型与周某的基因型在16个染色体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符合生物学亲缘关系。
5.手机短信照片,证明郭某与周某的手机通讯情况。
6.户籍证明。
7.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害人父亲对郭某表示谅解。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19日凌某1点多快2点的时候,李某某乘坐电梯下楼,电梯里有一对男女青年在吵架。
9.证人王甲的证言,证明王甲到达现场后看到一名大约25岁的男子蹲在电梯里,左手搂着一名女子,右手打电话。
10.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廖某某赶到现场时,被害人已经死亡。
11.证人龚琪的证言,证明周某脾气比较火爆,郭某和周某离婚前关系不好,但是郭某想挽留。
12.证人王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18日18时许,王乙和郭某在网吧上网,大约8点钟,郭某回宿某,王乙10点回到宿某,10分钟后郭某回来了,要王乙写有关小孩的抚养协议,过了几分钟,郭某说周某洗完澡了,要去和周某见面。
13.证人何翠兰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19日1点多,郭甲周某的手机打电话说杀死了周某。
14.证人周乙的证言,证明周某和郭某从2011年开始起关系不好。
15.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周某在贺某的理发店做头发的时候认识了,周某对贺某很热情。
16.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证明郭某与前妻周某在湖南众华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认识并结婚,2013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18日晚上,两人在郭某宿某一楼聊了二十分钟,周某答应出每月300元的小孩抚养费。之后两人回了宿某,23点左右,郭某找周某,两人在楼梯间见面,聊了一个多小时后,周某要回宿某,进了电梯,郭某也跟进电梯不让周某出去,周某骂了郭某,郭乙出双手掐住周某的脖子,郭某想起周某的不好,就用力掐,周某用手推郭某,郭某不松手,周某慢慢往下蹲,倒在地上,郭某捡起周某的手机给郭某妈妈打电话说杀死了周某,之后打110报警,准备打120的时候,120的电话打过来了,之后郭某在电梯里等民警到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周某在离婚后商谈子女抚养问题时发生矛盾,被告人郭某掐被害人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辩称“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本院认为,郭某应当知道掐人颈部可能造成人死亡的后果,故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郭某不是预谋杀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啸弘 审 判 员 刘耀武 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
书记员:陈思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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