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黑觉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杨某某,又名杨青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82民初4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完毕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位于灵宝市豫灵镇杨家村12组房屋一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闾建平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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