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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甘090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男,个体工商户。2009年9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4日涉嫌赌博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8)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赌博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元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3日凌晨2时43分许,被告人岳某组织周某、张某1、陈某、杨某等20余人在肃州区泉湖镇水磨沟村五组9号香满苑农家乐里面,以”推饼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警方当场查获,查获赌资8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周某、张某1、陈某、杨某、蔡某、朱某、董某、曹某、李某1、王某1、王某2、张某2、李某2、黄某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骰子、麻将、现金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交款票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控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二、查获的赌资81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的赌博工具麻将、骰子依法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张晓霞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戴立新书记员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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