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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亚飞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亚飞,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2014年2月26日投案,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6月13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尹红,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亚飞及其辩护人尹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亚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亚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亚飞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自首、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平舆县司法局可对被告人马亚飞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马亚飞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亚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骆云亚

书记员: 刘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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