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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住G209国道三门峡黄河大桥南端200米。
被执行人:裴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与被执行人裴某某行政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202执2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雯霞
书记员: 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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