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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郭某某
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做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郭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审判长:赵宏志

书记员:王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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