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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行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籍贯河南省泌阳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郑州市。2016年7月2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行贿罪由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月26日由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崔月清,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行贿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彦波、柳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崔月清、何某1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二次。
经审理查明:
2009年,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为给公安干警谋福利,决定在原属该局的三宗办公用地上建设干警家属楼。为取得该项目的开发权,被告人何某某与时任商丘市副市长、商丘市公安局局长许某商量,由何某某找房地产开发公司,许某提供帮助,让何某某取得商丘市公安局其中两宗土地的建设开发权,于是何某某以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某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拍。
郑州某某公司系董某于2006年5月30日在郑州市金水区登记设立,但公司名下没有资产。2011年1月10日,郑州某某公司发函给何某某称,郑州某某公司全体股东决定自当日将该公司转让给何某某。
2011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为确保郑州某某公司顺利摘牌该项目,在商丘市某某酒店客房内向许某行贿现金220万元。2011年2月28日,在许某的帮助下,郑州某某公司以底价顺利摘牌位于商丘市归德路西侧、珠江路北侧编号为商挂2011-03号宗地(面积64744.529平方米,合97.12亩)和位于商丘市凯旋路西侧、文化路南侧编号为商挂2011-04号宗地(面积6432.968平方米,合9.6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3月8日,郑州某某公司与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了两宗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共计3020万元(出让合同显示两宗土地的出让金共计6681.18万元)。
2011年4月18日,在没有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开工建设的情况下,被告人何某某以1.5亿元(双方协商包括土地价款6400万元)的价格将两宗土地的使用权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给郭某和张某5,并由郑州某某公司原股东董某、袁某、程某与郭某、张某5签订了郑州某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郭某于2011年4月19日、4月21日给何某某转款共计7000万元。郭某缴纳了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后何某某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要郭某、张某5未付的款项4620万元及约定利息。2013年12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何某某诉郭某、张某5、河南省某某冷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2013)郑民四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张某5共同支付何某某股权转让款462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5月1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时判决河南省某某冷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郭某、张某5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张某5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何某某股权转让款46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5月1日计算至该判决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同时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河南省某某冷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部分。判决生效后,何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郭某、河南省某某冷饮有限公司所交执行款中的6302.8万元(包括股权转让款4620万元及利息1682.8万元)转到何某某银行账户。截止案发时间,何某某己获取非法所得8600万元及其孳息1682.8万元。2016年7月29日,何某某被抓获,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何某某将其违法所得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及其他消费,并将部分违法所得存于李某3等人名下银行账户。根据何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份和11月份分别查封了何某某用违法所得购买的部分房产如下:1、何某某之女李某4名下的一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泗路于庄段某号院的房产;2、何某某和其丈夫李某5名下的一套位于海南省陵水县赤岭风景区碧桂园珊瑚宫殿海心洲十街某号的房产;3、何某某名下的一套位于海南省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B区富力湾旅游度假区山海豪庭小区的房产;4、何某某名下的的一套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南岸86号雍府的房产;5、李某4名下的登记为何某某、李某5共有的位于河南省中牟县雁鸣湖景区路以东、天明集团以西的房产。根据何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还同时查封了何某某用违法所得购买的车辆如下:1、李某5名下的牌照为豫A××××的汽车一辆;2、李某4名下的牌照为琼B×××××的汽车一辆;3、李某4名下的牌照为豫A×××××的汽车一辆。根据何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还于2016年8月10日冻结了何某某以李某3名义在中国银行郑州农业东路支行账号为62×××09的存款3126.163726万元。2016年7月30日,公安机关扣押了从何某某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住宅搜出的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2、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及被监视居住情况。
3、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文件、商丘市人大常委会文件等证明:许某于2007年7月任河南省商丘市政府市长助理、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09年6月任商丘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4、商丘市某某酒店结账单、历史宾客信息列表、情况说明,商丘市公安局出具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人员登记情况说明等证实:有人曾以袁某名义在商丘市某某酒店登记房间住宿,1101房间2011年2月26日丢失洗衣袋一个。
5、郑州某某公司设立、变更、注册信息及纳税清单等证实:郑州某某公司于2006年5月30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董某;2009年12月20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袁某,股东为董某、程某、袁某;2011年4月18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郭某,股东为郭某、张某5;该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前缴纳个人所得税2980元,之后缴纳各项税费的情况。
6、郑州某某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发给何某某的函证实:郑州某某公司全体股东决定,自当日将该公司转让给何某某,之后的债权债务由何某某享有和承担,在公司没有过户到何某某名下之前,公司办理所有事务仍有原股东无条件予以协助。
7、郑州某某公司受让涉案两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据
(1)商丘市公安局与郑州某某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及协议书证实:商丘市公安局在郑州某某公司未受让涉案两块土地之前,违规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关于合作方式、购房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其中约定由商丘市公安局协助该公司竞买涉案土地的价格不高于每亩60万元,郑州某某公司一方由何某签字。
(2)商丘市公安局出具的委托书、商丘市金地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商丘市公安局核实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载明:商丘市公安局委托商丘市金地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商规让条字(2010)181、182、183号三宗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委托商丘金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土地上的资产进行评估;郑州某某公司所涉二地块,其中一地块位于文化路南侧、凯旋路西侧(商挂2011-04号宗地),依据商规让条字(2010)182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估价对象面积6432.968平方米,评估单价763.4元/平方米,总价为491.09万元,该地块地上资产估价13.7344万元;另一地块位于珠江路北侧、归德路西侧(商挂2011-03号宗地),依据商规让条字(2010)183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估价对象面积64744.529平方米,评估单价760.5元/平方米,总地价为4923.82万元,该地块地上资产估价567.4511万元。
(3)商丘市土地价格评审小组关于商挂2011-03、2011-04宗地挂牌出让底价和起始价的评审意见证实:涉案二宗土地价格评审过程及结果;其中商挂2011-03号宗地挂牌出让底价和起始价为5550万元(约57.147万元/亩);其中商挂2011-04号宗地挂牌出让底价和起始价为550万元(约57万元/亩)。
(4)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退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的函及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涉案两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卷宗材料,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商丘市公安局原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涉案宗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请示文件、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出让涉案宗地使用权的批复文件、土地估价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挂牌出让公告、竞买申请书、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竞买报价单、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实:涉案两宗土地出让过程;郑州某某公司关于涉案两宗出让土地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2750万元、270万元;郑州某某公司在只有其一家公司竞拍的情况下,分别以自报价6117.45万元、567.73万元的价格摘牌涉案两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李某1代表郑州某某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在挂牌成交确认书上签字,并于同年3月8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签字;福建闵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已交竞买保证金的情况下又主动退出并申请退还保证金。
8、被告人何某某将郑州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给郭某和张某5的相关证据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商丘市睢阳区地方税务局新城中心税务所关于郑州某某公司股权转让资料卷宗包括郑州某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申请书、变更信息表、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权变更事宜调查报告、询问笔录、完税凭证、税收缴纳说明、付款承诺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商丘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卷宗材料等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以郑州某某公司的名义取得前述商丘市公安局两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以股权转让的名义将该两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郭某、张某5的情况,之后由此衍生一系列的民事纠纷和税务纠纷的处理情况,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银行转款凭证、被告人何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某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据、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契税完税证等证实:郭某于2011年4月19日、21日通过银行转给何某某银行账户及何某某提供的张某7银行账户共计7000万元,何某某该账户明细及张某7该账户明细显示所转款项均已转出;郭某及河南省某某冷饮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至11月交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共计9002.8万元;自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专户转何某某银行账户款项共计6302.8万元,何某某该账户明细显示所转款项均已转出;郑州某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交纳竞买保证金3020万元(董某2代交);郑州某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及税款情况。
9、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郑州某某公司于2012年7月取得涉案两宗土地的使用权证书。
10、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人何某某财产的相关证据
(1)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2016)0001号、(2017)1006号、(2017)10010号、(2018)10002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及中国银行郑州农业东路支行户名为李某3的账户为62×××09的交易明细及个人业务交易单、汇款凭证、汇款申请书等证实: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于2016年8月10日冻结中国银行李某3账户为62×××09存款3126.163726万元,后三次续冻,至2018年4月9日该账户存款余额为3743.644531万元;该账户于2015年3月17日汇至海南陵水碧桂园润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款项计255.4643万元。
(2)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2016)008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北京市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查询信息结果告知单,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2016)006号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转款凭证、收据、委托书、李某4身份证等证实: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于2016年10月25日查封何某某以李某4名义在北京市顺义区于2016年5月11日登记购买的一套房产的情况及购房交款情况。
(3)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2016)009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2016)007号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等证实: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于2016年10月27日查封何某某在海南省陵水县所购买两套房产的情况。
(4)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2016)011号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等证实: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于2016年11月9日查封何某某在郑州市惠济区所购买房产的情况。
(5)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2016)012号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动产统一发票(记账联)、收据、转款凭证等证实: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于2016年11月9日查封何某某以李某4名义(登记为何某某、李某5、李某4共有)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中牟县购买房产的情况;购房转款凭证显示何某某签字。
(6)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2016)008号、009号、010号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等证实: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于2016年10月27日、11月9日查封何某某所购买登记在李某4、李某5名下的车辆情况。
(7)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30日扣押从何某某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思念果龄国际社区雍府住宅搜出的人民币100万元、保险柜2个;2017年1月13日将保险柜发还李某5。
11、河南坤达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载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河南坤达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商挂2011-03、04、10号三宗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估价基准日2010年12月30日。
(1)原商挂2011-04号土地,面积6432.968平方米,于估价期日2010年12月30日正常市场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单价1479元平方米(折合98.6万元亩),总价951.44万元。
(2)原商挂2011-03号土地,面积64744.529平方米,于估价期日2010年12月30日正常市场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单价1526元平方米(折合101.73万元亩),总价9880.02万元。
12、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09年商丘市公安局准备将原有的三块地用于干警集资建房,何某某听说后找其想参与这个项目的筹建,当时其同意,何某某说她没有搞过房地产开发,其和何某某商量,让她找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开发商身份出面与公安局协商,其给她协调相关部门关系,后来经过其帮助,何某某以郑州某某公司名义拿到了其中两块地;2011年2月份,何某某打电话说她已到商丘,晚上大概十点,其开武警牌照丰田霸道越野车来到某某酒店何某某住的套房,何某某对其说土地马上就进入招拍挂了,为确保公司顺利摘牌,对孙某以及市里相关领导需要进行打点,她带了些现金,让其拿去打点关系,她打开放在房间里的一个大编织袋,其看到编织袋里装的是成捆的人民币,随后何某某在房间里找出一个宾馆洗衣服的布袋子,其两个人就从编织袋里拿钱往洗衣袋子里装,装满后何某某说一个袋子装不了那么多,她打了电话,一个20多岁的男孩进门送来一个一样的袋子,其和何某某又把这个袋子装满了,编织袋里还剩余一部分现金,其提着袋子往外走到门口时,其看到刚才送袋子的那个男孩在那站着,何某某说那个男孩是她侄子,其就让那个男孩帮其提着下楼,那个男孩把装有现金的两个袋子放到其车上,其开车回了商丘武警支队的住处,其打开袋子查了查,每个袋子装了110万元,两个袋子共计220万元现金;宾馆的洗衣袋是布袋子,束口,袋子上面印有“某某酒店”字样,袋子的颜色其记不清了;何某某是在拿到地之前给其送的钱;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其分别给当时分管国土、规划的市领导贾某、市规划局主要领导杨某、市国土局主要领导彭某打了招呼,请其在规划条件、土地价格评估等方面给予关照,最终确定土地价格不超过每亩60万元,市公安局分别与何某某的公司、董某1的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期间,其召集孙某、魏某等基建办的人员开会,要求无论采取什么办法,必须确保何、董二人的公司摘牌,在会议上也讨论了一些阻止方法,何某某代表的某某公司和董某1代表的金某某公司以底价和起始价摘牌;何某某送的220万元中的200万元,其拿回家交给妻子李洁,剩余20万元买灵璧石用了。
13、证人何某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8日两次证言证实,2011年初的一天,何某某让其开车从郑州去商丘某某酒店,到后下午四点左右,何某某打电话让其去楼下接东西,在停车场其看到三个男的,其中一个人腿有点瘸,有两个人将一编织袋从他们车上抬到何某某奔驰车后备箱里,中间有一块透明,能看到里边装的是成捆的钱,其把编织袋提到何某某的房间后离开了;晚上十一点左右,其接到何某某打来的电话,将一个印有“某某酒店”字样的干洗衣服的布袋送到何某某的房间,并看见有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在房间里站着,何某某从下午提到房间的编织袋里掏出成捆的现金往干洗袋里装,并让其帮助那人提着两个装钱的袋子下楼,后其将两个袋子放到一辆武警牌照的越野车后备箱里,那个戴眼镜的男子开车走了;何某某让其把剩下的钱带回郑州,后其交给了何某某;后来许某被调查,其在网上看照片才知道那天的人是许某。
14、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何某某要开发商丘市公安局的房地产项目,向其担保公司借款,其让她以郑州某某公司名义摘牌合作开发;何某某带着许某来过其公司;后来其发现何某某不是真心开发,就想以借款形式给她钱,不与她合作;2011年2月份,何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急需300万元现金,当天她就让张某8来其公司将钱拿走了;张某8的腿好像受过伤,走路不方便;商丘市公安局的土地要挂牌出让,有其他公司也报名了,但是都让何某某的关系给劝退或者吓跑了,最后郑州某某公司以底价和起始价摘牌;摘牌后一个月何某某把这两块地卖给了某某公司董事长张某4的媳妇郭某、儿子张某5,而且郭某、张某5也获得了郑州某某公司的全部股权;其是某某公司登记的股东之一,另外两个股东袁某、程某就是挂个名,没有出资,某某公司其说了算;摘牌前交的土地出让金3020万元也是其担保公司的钱,当时是以董某2的名义交纳的;何某某不是郑州某某公司登记的股东,在她与张某4协商卖这两宗地时,何某某是郑州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4月份,何某某把那两块地卖掉之后还其4000万元,包括借款300万元。
15、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大概是2011年初,因为郑州某某公司运作商丘市公安局土地项目的事情,董某作为公司股东让其带着法定代表人袁某的身份证去商丘签协议,其和何某某都住在某某酒店,何某某的房间是用袁某的身份证登记的套房;郑州某某公司与商丘市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其在郑州某某公司下面签了字。
16、证人袁某证言证实,2011年初,商丘市公安局的土地公开挂牌出让,董某让其去商丘,到后其见到了何某某,李某1陪着何某某住在某某酒店,其把房费交了;2011年4月份左右,董某让其到郑州市工商局进行股权变更,把郑州某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郭某和张某5。
17、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其受父亲韩某1安排,用其身份证在商丘某某酒店为董某办理了登记入住手续。
18、证人郑某证言证实,经查询某某酒店2011年2月份住宿登记结帐情况,韩某登记了1215房间,又预定了1101和1107房间,其中1101、1107房间系袁某结账,1101房间丢失一个洗衣袋。
19、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商丘市公安局原有三块闲置土地,属国有划拨用地;许某任局长后提出要在上述土地上建家属楼,当时成立了家属楼建设领导小组,由孙某1牵头,其具体负责,局其他部门参与;在运作土地项目的过程中,办理手续相当困难,许某亲自协调,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中两块土地的容积率很高,国土局除了办理手续速度加快以外,还在土地价格评估上给予了照顾;市公安局在商丘日报发布了招商公告,共有五家公司报名,许某用笔在报名表上勾了两家公司,一家是某某(福建)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名人是个女的,这家公司和后来参与开发的郑州某某公司虽是不同的两个公司,但联系人都是何某某,另一家是董某1的河南金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许某审批,由其代表市公安局和这两家公司草签了协议,协议显示土地价格不高于每亩60万元;许某召集其和魏某等基建办的人员开会,要求无论采取什么办法,必须确保何某某和董某1的公司摘牌;挂牌期间,其派一组人到商丘市检察院阻止其他公司开具无行贿证明,还派一组人到国土局以摘牌公司已经内定为由把来人劝说走;其中一家福建的公司,已经交了保证金,经做工作放弃,还有一家商丘本地的公司也想报名,让张某6负责阻止了,何某某和董某1的公司成为唯一报名摘牌的公司,顺利获得了三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某某取得的那两块土地迟迟没有开工,后来某某集团老板张某4找到公安局说,何某某以1.5亿元的价格把郑州某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郭某和张某5。
20、证人曹某证言证实,为了保证许某勾划的两家公司能竞得三块土地的使用权,许某专门安排孙某给基建小组的人开会,意思是做好相关工作。
21、证人魏某证言证实,孙某让其参与公安局三块土地开发的前期准备工作,许某确定了河南金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福建)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某提出签订协议时面积、价格一定要写清楚,每亩60万元要写上,许某指示要确保两家公司都能顺利摘牌,不知道什么原因,土地摘牌时报名的某某(福建)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成了郑州某某公司,但代表是同一个人何某某;为落实许某的要求,孙某1又单独召开会议讨论如何确保这两家公司摘牌,分别做好其他参与报名公司的解释劝退工作;某某公司在商丘市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时,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原股东将股权以1.5亿元转让,税务局的人可能觉得有问题,一直卡着不给办,最终让某某公司补缴了900多万元的税款。
22、证人宋某1证言证实,孙某让其去考察新股东郭某和张某5,发现他们很有实力,其向领导汇报了新老股东变更及何某某卖地得了一个多亿元的情况,许某拍板让新股东继续开发。
23、证人贾某证言主要证实,许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给分管规划、城建、国土等工作的市领导贾某协调,造成商丘市公安局原有三宗国有土地在地价评审时价格较低等情况。
24、证人张某1、张某2证言证实,公安局有三宗地准备建家属楼,土地价格评审小组开会确定起始价和底价时,明显低于相邻同类地块,根据大家出价,得出平均价格大概为每亩60万元。
25、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其系商丘市金地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土地评估师,大概是2010年底,所长段某说公安局的三块地要进行土地评估盖干警家属楼,评估的地价不要太高,最后评估出来的地价相对较低,但不低于基准地价下限。
26、证人赵某、李某2证言证实,商丘市公安局的三块闲置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其中两块地只有郑州某某公司一家报名竞买,另一块地只有河南金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一家竞买;公告期满后,因为只有一家公司报名,成交价格就是评审小组定的出让底价;福建闵翔房地产公司已经向财政局交了保证金,当天又退出了。
27、证人陈某、宋某2证言主要证实,对土地评估报告的正常审查程序及当时委托土地价格评估的实际状况。
28、证人洪某证言证实,商丘市土地价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市公安局原有三块土地价格的过程,大家出于给公安干警解决住房考虑,评审价格定的较低。
29、证人张某4证实,何某某告诉其商丘市公安局有两宗土地是待建项目,已经被郑州某某公司摘牌,现在想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其与何某某商定,何某某把土地使用权以1.5亿元价格,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让其妻郭某、其子张某5成为郑州某某公司的新股东,然后继续以郑州某某公司的名义开发这两宗土地,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郭某、张某5与原股东董某、袁某、程某在郑州市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某某公司对两宗土地没有开工建设,土地出让金还没有交齐,何某某在摘牌后一个月内就找其谈卖地的事;协议签订后,郭某给何某某打款7000万元,其中打到张某7工行账户4750万元,打到何某某建行账户2250万元;后何某某未按约定移交公司物品,也没有办理土地证,何某某要求其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其担心受骗没有给其打款,双方就此产生了纠纷,打了民事官司,河南省高院二审判决将1.5亿元价款补齐,再交5000万元左右的违约金,这1.5亿元包括两宗土地的全部土地出让金。
30、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4月任郑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丈夫张某4跟何某某谈的土地的事情,谈成的价格是1.5亿元购买那两宗地,包括把某某公司过户;张某4让其和儿子当某某公司的新股东,那时某某公司是个空壳,就是两块地值1.5亿元;其与何某某谈好价格签好协议,其于2011年4月中旬给何某某打款7000万元,后来因为纠纷打了民事官司,河南省高院二审判决将1.5亿元价款补齐,再交违约金,但具体又付给何某某多少钱张某4清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某某公司只交了302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剩余那部分土地出让金是其直接交到国土局了。
31、被告人何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09年,其了解到商丘市公安局要建干警家属楼,就向许某提出想参与这个项目,许某同意,并安排孙某让其提供的公司报名,其先用了福建某某房地产公司资质,后来换成郑州某某公司;2011年2月份土地进入招拍挂工作前几天,许某给其说协调关系需要300万元,其打电话让张某8向董某的郑州某某投资担保公司借300万元现金,并送到其住宿的商丘市某某酒店,由何某交给其;当晚十点左右,许某来到其住的酒店房间,看到其房间里的银行专用装钱的袋子,其说是300万元,许某说怎么拿走,其在房间找了一个干洗衣服的布袋子,装了110万元,其让何某从他房间找了个洗衣袋送到其房间,把这个袋子装了110万元;其让何某帮助许某将装有220万元现金的两个洗衣袋子提下楼;在土地运作过程中,许某亲自出面协调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许某和孙某的安排下,某某公司和金某某公司成了三块地唯一报名摘牌的公司,某某公司成功摘牌了97亩和9.6亩这两块土地,并交了3020万元的保证金,这3020万元是其从董某的某某担保公司借的钱;2011年3月份某某公司与国土局签订了出让合同;这两块土地的出让金共6400万元,在挂牌期间交了3020万元的保证金,这些保证金能抵土地出让金,按合同约定,在摘牌后一个月内必须交齐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当时土地摘牌后,董某的某某担保公司资金链出了问题,不愿再提供交剩余土地出让金的资金,其就通过熟人介绍和洛阳某某集团谈判,谈判时该公司股东张某4也参加了,当时商量的是其以1.5亿元的价格把两块地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卖给某某集团,后来因为某某集团的股东太多,没有谈成,张某4就单独和其谈,价格还是1.5亿,张某4以其妻子郭某、儿子张某5的名义开发,并以郭某、张某5的名义与董某等人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的股权转让手续,转让后的郑州某某公司股东是郭某和张某5;转让给他们时,其只交了302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剩余还有一部分土地出让金郭某他们直接交到国土局了,转让时土地证没有办,开工的手续都没有办理,不可能开工建设;郭某于2011年4月份付其7000万元,这7000万元包括其交的土地出让金3020万元和398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郭某交了剩余的土地出让金,还应支付给其的4620万元一直没有给,2014年左右其与郭某、张某5打民事官司,最后省高院判决郭某、张某5和负有连带责任的某某集团共支付其4620万元本金和大约5000万元的利息,到2014年底和2015年初,郑州市中院分多次给其转款共6302.8万元,还有3000多万的利息郑州中院没有给其;郭某第一次给其打款7000万元时,其还给董某借给其的3020万元交土地出让金的钱,加上以前的一些借贷往来,其共还给董某4600万元,剩下的钱其买房、买车了,还有几千万在李某3的中国银行账户里存着;大概在2011年的时候通过郑州某某旅游公司在塞浦路斯以580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套别墅;2011年6月份在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以630万元的价格购买思念果岭雍府E区别墅一套,登记的是其本人的名字;2014年初以360万元购买海南省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B富力湾旅游度假区山海豪庭小区买A型双拼别墅,该房登记的是其本人的名字;2014年底在郑州市雁鸣湖玫瑰园锦江置业开发D1-11号,以1400万元购买一套,登记的是其女儿李某4的名字;2015年4月在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赤岭风景区碧桂园珊瑚宫殿一期海心洲十街,以380万元购房一套,登记的是其与丈夫李某5的名字;2015年7月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于庄春晖园-随园,该房以600万元的价格购买,登记的是李某4的名字;在2011年购买了豫A×××××、豫A×××××两辆保时捷车,共计200万元左右,分别登记的是李某4、李某5的名字;2016年在海南以3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途观SUV车,车牌号为琼B×××××,登记的是李某4的名字;在郭某给其打款7000万元之前,其当时有二三百万元,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和借出去的钱,还有分的两套房产。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送给许某220万元,许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何某某以郑州某某公司的名义低价摘牌取得商丘市公安局干警家属楼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何某某又在未缴齐土地出让金、未进行开工建设的情况下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上述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卖给何凤英、张某5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影响上述事实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许某行贿22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其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非法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涉案土地106.77亩,非法所得86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称何某某不构成行贿罪的意见。经查,何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让董某准备300万元现金并由张某8送到商丘市某某酒店的情节与证人董某、何某证言相互印证,其供述同日在该酒店客房送给许某现金220万元的情节与证人许某、何某证言相互印证;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其随何某某在某某酒店居住的情况;另有证人许某、孙某、曹某、董某、贾某等证言及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等书证证实,许某利用自身职权影响,内定合作对象、提前约定土地竞买价格、指使下属违规插手土地竞拍活动,并通过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招呼、做工作,帮助何某某借用的郑州某某公司以较低价格摘牌取得该两宗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事实。故对公诉机关此起指控应予认定,何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称何某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何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董某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何某某在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之前并无足够的资金,也无开发能力,只是寻找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何某某以郑州某某公司的名义取得涉案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后一个多月,即将郑州某某公司股权转让;何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董某、郭某、张某4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何某某转让郑州某某公司股权时除两宗土地外该公司没有其他资产,且转让时没有缴齐剩余土地出让金、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开工建设。综上,何某某名义上是转让公司股权,实际上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在取得涉案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短时间内即高价予以转让,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故何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何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在审理中提出部分证据系侦查人员非法取证应予以排除的意见,经查,在审理期间侦查机关关于取证情况已作出合理解释,不属于非法取证。故何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何某某的行贿行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
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何某某通过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所得8600万元及其孳息均系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六百万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崔丽红
审判员 李少武
审判员 张利娜

书记员: 刘丹员 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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