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董某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董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罗山县。
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对其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本院执行查控中心查询存款、向房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合议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521执3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521执3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胡先尧
审判员:赵保玉
书记员:杨国树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