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遂平县。
被执行人贾林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稣扬食品有限公司,住遂平县。
关于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贾林某、驻马店市稣扬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字1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贾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林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林某在中国工商银行
xxxx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542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赵学广
审判员 袁毅
书记员: 姜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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