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息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新国

书记员:卢晓莉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