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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辛店乡新淇沟村委马九组。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58-11号42。
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58-11号42。
关于孙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18)豫1723执4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HRxxx号的车辆(一辆),现本案件所涉及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HRxxx号的车辆(一辆)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峰
审判员 彭聪
书记员: 王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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