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抓获,2015年12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月14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徐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钱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诈骗犯罪,还将电话号码卖给诈骗团伙供诈骗犯罪使用,2015年5月17日诈骗团伙杨某甲(另案处理)、杨某乙(已判刑)等人使用在陈某某手中购买电话号码,拨打被害人王某的手机,以王某有残疾补贴款的名义,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王某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2银行卡上,骗取骗取被害人王某1234元。
2015年5月20日诈骗团伙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使用在被告人陈某某手中购买的电话号码,打被害人赵某的手机,以赵某的儿子有残疾可发残疾补贴款的名义,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被害人赵某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2的银行卡内,骗取被害人赵某6000元钱。
2015年5月24日诈骗团伙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使用在陈某某手中购买电话号码,拨打被害人范某的手机,以范某的母亲有残疾可以补贴款的名义,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范某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2的银行卡内,骗取范某10800元钱。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杨某甲、张某1、陈某1、连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赵某、范某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四份、照片复印件10张、银行存款明细、手机短信内容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给实施诈骗团伙提供手机号码,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办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骆云亚 审判员 徐赟丽
书记员:冯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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