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2017年1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1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艳华,平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云默、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挚地大道“状元鸿粥屋”门口盗窃冯某1一辆灰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93元。
2.2017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体育场南门东侧爱尚网吧门口盗窃凡晶一辆绿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
3.2016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中心医院院内盗窃曹某一辆绿色黄河耀盛牌电动三轮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44元。
4.2016年12月22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挚地大道中段农村信用社门口盗窃王某1一辆深蓝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2元。
5.2016年12月19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平舆县体育场南门东侧爱尚网吧门口盗窃王某2一辆红白相间瑞云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
6.2016年12月18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体育场南门东侧爱尚网吧门口盗窃赵某一辆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20元。
7.2016年12月17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体育场南门盗窃韩某一辆白色欧派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9元。
8.2016年12月10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体育场南门东侧爱尚网吧门口盗窃王某3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65元。
9.2016年12月7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挚地大道与铁塔路交叉口附近盗窃梁某一辆绿色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72元。
10.2016年12月5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中心医院院内盗窃王某4一辆灰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01元。
11.2016年12月1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体育场南门东侧盗窃李某1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82元。
12.2016年11月25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中心医院院内盗窃张某1一辆蓝色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33元。
13.2016年11月22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体育场南门COCO主题酒店门口盗窃张某2一辆绿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34元。
14.2016年11月18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体育场南门门口盗窃陈某一辆橘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22元。
15.2016年11月12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挚地大道南段“刘家大锅台饭店”门口盗窃冯某2一辆绿色宝岛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74元。
16.2016年12月11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中心医医院内盗窃盛某一辆蓝色济南轻骑牌电动三轮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17.2016年12月28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体育场南门东侧爱尚网吧门口盗窃贾某一辆红白相间轻骑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2元。
18.2016年12月21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体育场南门口盗窃李某2一辆蓝色嘉陵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42元。
19.2016年12月8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中心医院院内盗窃王某5一辆蓝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
20.2016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挚地大道状元鸿粥屋饭店旁边的一家饭店门口盗窃刘某1一辆黄白相间尼科尼亚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20元。
21.2016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平舆县体育场南门口盗窃刘某2一辆白色带红点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2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1、凡晶、曹某、王某1、王某2、赵某、韩某、王某3、梁某、王某4、李某1、张某1、张某2、陈某、冯某2、盛某、贾某、李某2、王某5、刘某1、刘某2的陈述,证人尹某的证明,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提取笔录、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经过、指认照片27张、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平价认字[2017]第003号,后附价格认定明细表;视频光盘三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有退赃行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社会危害性等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徐赟丽 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
书记员:刘晓慧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