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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柘城县申桥乡王苞村委会王苞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6)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路志强、杨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仍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被告人王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2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惠勤

书记员: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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