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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中共党员,原西平县民政局优抚股股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25日经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豫1721刑初856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肖某某于2018年3月27日以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我院申请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委托,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作出漯刑医鉴字(2018)第10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肖某某目前所患疾病为:1、陈旧性脑梗塞;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组织专家对罪犯肖某某病情诊断结论进行讨论,讨论意见为:肖某某所患疾病不属于严重疾病。
本院认为,罪犯肖某某不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肖某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西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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