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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范某某。


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范某某名下银行存款账户有存款,我院2017年9月1日于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范某某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现需对已冻结存款进行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元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群伟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

书记员:桑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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