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性,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睢县河集乡枣元村61号。
被执行人,周纪魁,男性,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睢县平岗镇周塔村。
睢县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8)豫1422民调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暂确无可以处置财产,经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422民调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余伟方
审判员 宋忠辉
书记员: 张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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