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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河南航卫场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大召营聚集一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聂伟,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兴龙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荣,总经理。
河南航卫场道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兴龙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中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4)新中法执字第132-4号执行裁定,依法评估、拍卖所查封的被执行人新乡市兴龙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的房产、土地,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字第20100042、20100043、20100044、20100045、20100046、20100047、20100048、20100049、20100050、20100051、20100052号,土地证号为:新乡县国用(2010)第009号。本院依法经过三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已流拍,现另案抵押权人河南华洋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以第三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的保留价10111914元以物抵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新乡市兴龙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的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字第20100042、20100043、20100044、20100045、20100046、20100047、20100048、20100049、20100050、20100051、20100052号的房产及土地证号为:新乡县国用(2010)第009号的土地以第三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的保留价10111914元,交付另案抵押权人河南华洋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偿新乡市兴龙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所欠河南华洋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欠款,超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部分由其补足差价。该房产、土地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河南华洋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河南华洋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好 审判员 付士洲 审判员 李 鹏
书记员: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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