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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抗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3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豫1325刑初6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桃群、李洗轩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当庭出示、宣读、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抗诉机关所提的抗诉意见,经查,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重型载货汽车在车流量较大的国道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并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考虑其具有两项从重处罚情节,一审对其适用缓刑是不适当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缓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立京
审判员 张贺
代理审判员 冯兴民

书记员: 雷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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