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韩某有
出生
日期
1971年8月16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
证号
xxxx
籍贯
河南省登封市
现住址
登封市告成镇双庙村毛家门34号
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宋桂鑫、李婷婷(实习)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韩某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韩某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员 杨海洋
书记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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