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协助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朱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太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方文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复议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执异6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该案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景辉 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
书记员:王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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