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26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学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分行城区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2830364008****的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为30000元。赵某某持卡后,截止2015年4月16日,共计透支本金29969.75元,透支逾期后,未能归还透支本息,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赵某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共计34179.49元。
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分行城区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2837014536****的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为15000元。赵某某持卡后,截止2015年6月16日,共计透支本金14995元,透支逾期后,未能归还透支本息,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赵某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共计1815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计透支44964.75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卡资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规定期限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归案后积极将透支的款项予以归还,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之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纳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于瑛 人民陪审员王生光 人民陪审员付开华
书记员:张 俊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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