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东平。
被执行人胡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董海某
本院在徐东平申请执行胡某某、王某某、董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二十万四千元,受理费五千八百八十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xxxx存款二十二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柯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书记员:张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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