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某,女,生于1978年,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冯娜,女,生于1979年,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代理人:马洪保,男,生于1975年,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明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民,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据已生效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147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秀娥的工资8636.89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但被扣车辆短时内无法变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1477号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述全
审判员 李登乾
审判员 张克明
书记员: 许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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